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最近承认"阿波罗"商标是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的驰名商标,为金奈阿波罗医院企业有限公司在比哈尔邦一名医生使用"新阿波罗医院"的商标侵权诉讼中给予救济。
法官阿卜杜勒·库德霍斯(Abdul Quddhose)也承认,阿波罗集团有权对其商标享有最高水平的保护。
高等法院表示,“‘阿波罗’这个名字被认为是原告的同义词,因此原告有权获得最高级别的保护,因为公众只在健康和制药领域将‘阿波罗’这个名字与原告联系在一起。”
在处理钦奈(原告)阿波罗医院企业有限公司(Apollo Hospitals Enterprises Ltd, Chennai)提出的请求时,法院要求对被告、比哈尔邦Motihari新阿波罗医院的所有者Dheeraj Saurabh博士实施永久禁令,以防止其稀释原告商标的独特性。法院确认了阿波罗对“阿波罗”、“阿波罗医院”、“阿波罗诊所”、“阿波罗诊断”及其变体商标的所有权。
关于商标“Apollo”是否属于《商标法》第2(1)(zg)条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定义的问题,法院认为Apollo满足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所有标准。
高等法院概述了判定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资格的十个因素,包括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期限、广告方式、地理范围和执法历史,并认为阿波罗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因此是驰名商标,应得到最高水平的保护。
透过本呈请书,法庭获悉,在2022年7月,阿波罗医院企业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医院业务中使用具有欺骗性的类似商标。尽管收到了勒令停止通知,被告仍拒绝停止使用该侵权商标。阿波罗辩称,它拥有“阿波罗”商标及其变体的所有权,该商标于2008年获得注册。
法院裁定Apollo胜诉,指出被告以不诚实的意图使用类似的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和假冒。
因此,法院永久禁止被告使用阿波罗的注册商标,理由是它可能在公众的头脑中造成混淆,他们可能把被告的医院误认为是原告经营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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